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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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 环保管理部门

早在1990年,秘鲁就颁布了《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Codigodel Medio Ambiente y de los Recursos Naturales)》。在1993年颁布的《宪法》中,也对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确定了一系列原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作用。后来在制定《加强私人投资法律框架》时,对前述法典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决定设立环境主管机关,旨在提高管理效率。2008年5月,秘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增设了环境部。

2、主要环保法律名称

秘鲁基础环保法律是《环境总法》(第28611号法),该法是秘鲁实施环境管理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具有强制性的准则。其立法宗旨是保证生命延续所应该享受的健康、均衡、适度的环境的权力,为履行有效管理环境的义务和保护环境而规定了原则、基本准则和具体条款,其终极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使国家可持续发展。查询秘鲁《环境总法》,可登陆环境部的网站。

3、环境法律基本要点

秘鲁对环境保护非常严格,其环境保护的法律内容在《刑法》、《矿产法》、《石油法》、《水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企业一旦违反相关法律将遭到警告、罚款、停止项目,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是秘鲁的环境法律汇编的重点部分就达100多页,企业投资需根据项目及其地点详细了解有关法律。

在环境总法中,环境立法的法律原则如下: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预防原则;

(4)成本内部化原则;

(5)对环境负责原则;

(6)公平原则;

(7)环境治理原则。

环境立法的总原则是预防性,以避免任何涉及建筑、工程、服务和其他个人或企业、公共、私人或者混合制度的风险对环境破坏。环境管理涉及开展经济活动所必须的环境证明文件的评估和批准。

环境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是:经济活动的实施者应该为环境负责,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对造成损害又无法补救、恢复或修复的,必须补偿。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对任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要由环境部下属的国家系统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估。

【环评规定】环境总法规定,如果没有事先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环境认证(环保许可),国家机关、地区机关或者地方机关将不得批准立项、授权或许可该项活动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估(EIA)应该是有关部门评估和批准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的管理工具。

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包含活动的描述和在物理、社会环境中可预见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评估,以避免或将损失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给予包括简要可行性内容的公示。

【环评时间】申请环评(EIA)的时间往往取决于环评报告的质量和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例如矿业项目的环评需提交秘鲁能矿部审批,因该部专业人员数量有限,造成大批项目环评报告积压,有可能两三年内得不到审批。

有关具体规定和联系方式可查阅秘鲁环境部(www.minam.gob.pe)和能矿部(www.mem.gob.pe)等部门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