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鲁企业应该针对劳工的休假工资问题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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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9 23:04 文章来源:《秘鲁通》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据当地媒体8月9日报道,根据经济法庭的一份决议,企业应该在8月18日以前就非恰当地将劳工休假工资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对2005年所得税进行调整。利马商会指出,经济法庭通过该决议认可在休假工资列支方面存在双重标准,这使企业产生混淆局面和担忧情绪。
第一个标准是企业在会计年底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登记休假工资,也就是说劳工工作满12个月即可登记这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法,只要在会计上对这笔费用进行预提就可接受为税前费用。
第二个标准是,要使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应该满足税法第37条第V款之规定。要使这笔费用在劳工获得休假权利的当年得到税务认可,则休假工资应该在申报该年度所得税结算前支付。 经济法庭的判决书澄清说,要将2005年休假工资在税前列支,企业应该在申报2005年度所得税结算前支付这笔工资。为了使那些未按照第二个标准列支的企业,给予他们10天的免于遭受罚款的时间,让他们自觉纠正该错误。
与此同时,经济法庭认为,那些仅仅是预提休假工资的企业应该在8月18日以前纠正该问题,这样可以免于遭受罚款和支付滞纳金。利马商会对于该判决书免除纳税人遭受罚款的义务表示赞同,因为这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到头来不应该让那些自觉纠正错误的纳税人遭受罚款。 利马商会提醒说,从2006年开始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根据2005年12月9日出台的第28655号法律,再次确认第774号立法令提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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